外商高階主管W小姐投訴,購入該華廈後,因為屋齡超過30年、頂加及公寓漏水嚴重,她便外聘裝潢師父進行漏水工程防治,結果施工品質不佳,工人挖牆造成她住屋樓下鄰居天花板也開始漏水,W小姐請裝潢公司監工出面處理,未料與鄰居間衝突越演越烈。
鄰居頻頻抱怨W小姐處理沒有誠意,希望她賠償漏水損失,W小姐允諾在合理範圍內願意盡力賠償,結果鄰居卻要求簽下和解書,載明「以後鄰居家中漏水、都需W小姐全權負責維修賠償」、「樓下有任何漏水停電疑慮,都可派工到她家進行檢查確認漏水問題」。
W小姐顧慮,家中雙親老邁、自己也是女生,擔心簽下和解書後鄰居可隨時來她家「查看漏水情況」,不平等條約讓她相當害怕,向鄰居反映能否協調和解內容,但對方揚言對她漏水維修不當施工追訴民刑事責任,W女從自己職場工作經驗判斷「和解書根本無限上綱、我無法接受」,並質疑:畢竟現居公寓是超過30年老屋、如果外牆、公共管線漏水也要算在我頭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