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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頂加部分屬於違建就沒有保固(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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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頂加部分屬於違建就沒有瑕疵擔保?

在二手房屋買賣的時候,由於房價一年比一年貴,

於是公寓頂加雖然屬於違章建築,

但是可使用空間大,房屋總價相對低,

於是公寓頂加也變成一個好選項。

但是在房屋買賣交易中,

房仲或是代書常常在頂樓加蓋的部分,

會在買賣契約中註記頂樓加蓋部分屬於違章建築

權狀上也沒有頂加的部分,

所以就會註記頂加部分是贈與的,

半買半相送的,所以沒有《 民法365條 》的瑕疵擔保責任。

這是真的嗎?  

頂樓加蓋部分沒有瑕疵擔保嗎?

ANS: 錯,頂加的部分前屋主依然有 《民法365條》 的瑕疵擔保的責任。

原因來自《民法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意思是公寓頂樓增建(動產)附合在原本的房屋(不動產)時,房屋所有權人即取得改該增建之所有權不能再由賣方(屋主)主張用贈與的方式給買方。因為房屋這個不動產,本來就是由很多很多的動產所組成,例如:一間房子裡面有 鋼筋、水泥、磁磚、窗框、窗戶、電燈 等等的動產才能組成一間房子(不動產),所以在頂加的動產在有產權的不動產上面,動產本身之所有權即消滅。《民法815條,『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

請問這部分有相關辦決案例可以依循嗎?

ANS: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79號以下為判決文內文:

被告雖抗辯裝潢並非買賣標的範疇,充其量僅屬於贈與性質,
依民法第411條規定其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云云。
然按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
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法第811條定有明文。
上訴人主張對系爭房屋曾加以裝修,縱屬真實,
然其所購買之磚、瓦、塑膠板等,
既因附合於債務人之不動產而成為系爭不動產之成分,
無單獨所有權存在(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2346號判例參照)。

查本案系爭建物之裝潢與建物結合,
具有固定性及繼續性,均須經毀損始分離,
即該等裝潢業己成為系爭建物之成分,
並無單獨所有權,自無法抽離建物而為贈與之標的;
且兩造磋商系爭建物買賣時,
並未特別表示裝潢不予計價,
亦未於買賣契約內約定裝潢係屬附贈品,
衡之不動產買賣實務係以不動產整體為價格禮商,
系爭建物買賣價金顯包括裝潢在內,
是被告辯稱裝潢為贈與云云,顯無理由。

資料來源:點我看原文

 

最高法院46年04月26日台上字第689號判例:
要旨:
被上訴人出賣系爭房屋於上訴人,當時縱曾告知該房屋係屬違章建築,未能辦理所有權登記情事,亦僅危險負擔移轉與上訴人後,政府機關命令拆除時,不負擔保責任而已,至其他瑕疵擔保責任,仍不因此而免除

資料來源:點我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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