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79號,以下為判決文內文:
被告雖抗辯裝潢並非買賣標的範疇,充其量僅屬於贈與性質,
依民法第411條規定其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云云。
然按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
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法第811條定有明文。
上訴人主張對系爭房屋曾加以裝修,縱屬真實,
然其所購買之磚、瓦、塑膠板等,
既因附合於債務人之不動產而成為系爭不動產之成分,
無單獨所有權存在(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2346號判例參照)。
查本案系爭建物之裝潢與建物結合,
具有固定性及繼續性,均須經毀損始分離,
即該等裝潢業己成為系爭建物之成分,
並無單獨所有權,自無法抽離建物而為贈與之標的;
且兩造磋商系爭建物買賣時,
並未特別表示裝潢不予計價,
亦未於買賣契約內約定裝潢係屬附贈品,
衡之不動產買賣實務係以不動產整體為價格禮商,
系爭建物買賣價金顯包括裝潢在內,
是被告辯稱裝潢為贈與云云,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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