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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網友私訊提到,他表示本身為承租人,近期有了提早解約的打算,「兩個月押金是不是完全拿不回來了呢?還是至少能取回1個月?」
根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提前終止租約的情況分兩種,一種是簽約時有記載「可以」提前解約,那麼租客只需在搬走30天前,向房東提前告知,就可以免除被扣押金的問題,不過倘若租客太臨時告知要提前解約,作為提前解約的賠償,違約金最高只能扣「一個月的租金」。
而簽約時若記載為「不可以」提前解約,此情況租客確實可以提出以1個月違約金作為賠償條件,不過房東也可提出依照合約精神,「不要1個月違約金,租客就是需住到合約到期為止」的條件,在兩者互相牴觸的情況下,則會演變成「雙方協商」,協商到最後,房東可以扣的押金,可能就不只一個月。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定期租賃若約定可以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最高僅能請求不超過一個月之租金作為違約金,若約定超過一個月,則該約定無效,租約終止後,可以請求返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