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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約常見問題整理|不定期租約房客不搬走如何解決?

1. 當初在簽約時就未期限的租賃契約。
2. 只有口頭約定,沒有任何簽定任何契約。民法第422條
3. 原本有簽定期租約但過期了都沒有去更新租約。民法第451條

民法第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第451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已經變成不定期租約了,可以隨時解約嗎?

ANS: 答案是不行喔。雖然 《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最要命的就是後面那一句:「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換作白話文的意思是已經是不定期契約了,表面上屋主與租客可以隨時終止合約,但是租客想要續租,就必須讓租客繼續租。而且民法屬於普通法,租賃契約主要是看《土地法第100條》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要符合以下的條件屋主才能收回房子。

土地法第100條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

1.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2.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屋主是否都可以主張民法第100條第一款收回自住就好?

ANS:並不是喔。這裡說的屋主收回自住可不是屋住自己說說就可以,還必須符合一訂的前提才可以成立。法院會看屋主名下是否只有那間房子,如果屋主名下有第二間或是第三間房子,不好意思這樣訴求通通不行。

不定期租約房客不搬走如何解套方法?

ANS:不定期租約退租,實在很不好處理,如何解決不定期租約,可以用以下方法:
1. 原租約超過五年,可以用《 民法第425條》,把房子賣掉,這時候新屋主就有權可以把房子收回來。
2. 使用《 土地法第100條》裡面的條款,看租客有無違反事項,換而言之,房東面對不定期租約的租客不搬走的情況,若是沒有符合《  土地法第100條 》可收回房屋的原因,是不能任意終止租賃契約趕走租客的。

民法第452條
一、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二、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土地法第100條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不定期租約屋主可以自行換鎖或把租客東西搬出來嗎?

ANS:如果租約終止後,房客仍然不搬走,可以向法院提出遷讓房屋的訴訟,勝訴確定後就可以請求法院執行強制搬遷。但房東千萬不要在沒有法院判決的情形下,自行換鎖或是闖入房客家把房客的東西強制遷離,這樣的行為很可能會觸犯刑法的侵入住居強制等罪,目前也有房東被判刑的先例。總歸來說,如果遇到房客不搬走的問題,最好還是透過民事遷讓房屋訴訟來解決,比較保險,房東也比較站得住腳,用合法的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建議簽租賃合約時建議做法?

ANS: 建議在找房客的時候,就應該充分了解雙方需求與租屋條件,千萬不要為了偷懶不去做該做的事情,萬一事情真的發生了,真的不好處理喔。
1. 建議屋主簽約前先了解租客的工作狀態,如果租客能大方遞出名片表明公司與工作內容,屋主心裡大概就會有底。
2. 簽約時需有連帶保證人條款。
3. 公證租約。
4. 租約到期前30天,就要跟租客確認是否要重新簽訂契約或是不續租,千萬不要租期屆滿了才處理。

租約公證是萬靈丹嗎? 租約公證後就一定沒問題嗎?

ANS: 照道理說,租約有去【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處】去做租約公證,就可以有【執行名義】請法院去強制執行國稅局查扣名下的動產與不動產。但是魔鬼藏在細節裡,有三個情況下,是沒辦法讓法院去強制執行的:
1. 租約提前終止尚未到期。
2. 租約再展延的時候。
3. 違約金有爭議的時候。

如果租客欠房租又佔著房子不搬走我該怎麼作?

ANS: 當發生租約已經過期,剛剛好遇到像(COVID-19)這樣的風暴,租客積欠租金,但是又不歸還房屋,向法院提出告訴的時候,建議你先訴求返還租賃物(房子)就好,原因是如果你向法院訴求【返還租賃物】+【積欠的租金】兩個訴求,通常要等一年以上的時間法院才會判下來,曠日廢時而且這段時間內你也拿不回房子,所以建豪教你,先依照《民法455條》訴求【返還租賃物】,這樣判決很快就會下來,一審就定讞。等房子收回來了,屋主可以先處理房子,看是要繼續出租找房客還是要出售,之後再向法院另外提租客【積欠的租金】訴求,這樣的效果是最好的。千萬不要兩個訴求一起,這樣真的是不明智的作法。

民法第 455 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租客東西不搬走我能怎麼做?

ANS:房子收回來了,但是裡面留一堆東西不搬走,我要怎麼處理,這個時候就可以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關於不定期租約相關法源依據

民法第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第451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民法第450條
一、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二、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三、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民法第452條
一、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二、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 455 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
1.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2.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
一、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二、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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