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彬、孫藝珍公佈戀情,被爆「計劃結婚」中!玄彬父母簽下2.5億婚房,卻因為這個原因延期
《愛的迫降》玄彬、孫藝珍CP熱戀中!雖然兩人的戀情已經被爆料多次,但被韓媒《Dispatch》拍到約會才是真正的證據啊!《Dispatch》在每年元旦都會曝光藝人戀愛消息,而今年「玄彬、孫藝珍」絕對是史上最勁爆新聞之一!
D社還在IG寫下可愛文字:「2021年第一對戀人是玄彬♥孫藝珍!希望這份愛情能夠安定下來,就像利正赫的台詞一樣,『這不是巧合,而是命運』。」
共同友人加碼爆料:兩人在熱戀期其實不常見面,玄彬為新片到約旦拍攝,還因為肺炎疫情居家隔離了一段時間,所以8個月的時間「聚少離多讓他們更珍惜彼此。」
玄彬經紀公司和孫藝珍IG都回應了!
玄彬官方立場:「大家好,這裡是VAST經紀公司。玄彬和孫藝珍兩位演員,在合作電視劇後萌生好感,進而發展成戀人關係。希望大家以溫暖的眼光看待兩人,為他們的戀情應援。謝謝大家。」
隨後孫藝真經紀公司也公開同一份「愛的宣言」。而出道20年首次認愛的孫藝真本人,也在IG上寫了一段超閃文字:「第一次不是因為公事,而是私事站在大家面前,不知為何覺得有點不好意思⋯呵⋯嗯⋯是的就變這樣了!哈哈⋯雖然不知道該說什麼,但還是覺得應該和大家說點什麼⋯覺得很尷尬又很奇怪。很感謝能遇到很好的人,也會努力維持這段感情。我會一直珍惜大家給予我的喜愛和支持,祝大家新年好事連連,身體健康。」
據韓媒報導,玄彬、孫藝真熱戀8個月,現已進展至論及婚嫁的階段。一名豪宅仲介爆料,玄彬父母在不久前「差點」買下了一棟漢南洞的高級別墅,言語中流露是要當作玄彬與孫藝真的婚房!
這棟豪宅的價值「超過100億韓元」、約2.58億台幣!但是很遺憾的,玄彬父母在看房過程中發生變數,最後未完成簽約。
但您真的了解台灣最新夫妻財產的相關法律規定嗎? 以下幫您整理法務部最新的夫妻財產新制介紹
(建議使用電腦觀看)
法務部整理完成『夫妻財產新制簡介』
夫妻財產新制簡介
一、立法原則
(一)貫徹男女平等原則
(二)維護婚姻生活和諧
(三)肯定家事勞動價值
(四)保障財產交易安全
二、夫妻財產新制與舊制之比較
(一)法定夫妻財產制
比較項目 | 法定財產制(新制) | 聯合財產制(舊制) |
財產種類 | 一、婚前財產。 二、婚後財產。 | 一、原有財產。 二、特有財產。(法定及約定) 三、聯合財產。(夫及妻之原有財產之組合) |
所有權 | 各自所有。 | 分別所有。 |
管理權 | 各自管理。 | 一、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得約定由妻管理。 二、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
管理費用負擔 | 各自負擔。 | 一、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 二、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
使用及收益權 | 各自使用、收益。 | 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
處分權 | 各自處分其財產。 | 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但管理上必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 |
債務清償責任 | 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 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 |
保全措施 |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 無。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二、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 四、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 | 一、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二、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 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 |
自由處分金 |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 無。 |
(二)約定共同財產制
※一般共同財產制
比較項目 | 共同財產制(新制) | 共同財產制(舊制) |
財產種類 | 一、共同財產。 二、特有財產。 | 同上。 |
所有權 | 一、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二、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 同上。 |
管理權 | 一、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二、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 一、共同財產:由夫管理。 二、特有財產:同上。 |
管理費用負擔 | 一、共同財產:由共同財產負擔。 二、特有財產:由各自特有財產負擔。 | 同上。 |
處分權 | 一、共同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二、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 一、共同財產:原則應經他方同意;但管理上所必要者,得自行處分。 二、特有財產:同上。 |
債務清償責任 | 由共同財產及夫或妻之特有財產連帶負責。 | 依債務種類,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
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處理 | 一、訂立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各自取回。 二、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 | 無論訂約前或訂約後取得之共同財產,均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 於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妻個人亦應負責。 |
※所得共同財產制
比較項目 |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新制) | 所得共同財產制(舊制) |
財產種類 | 一、勞力所得財產。 二、勞力所得以外財產。 | 一、所得財產。 二、原有財產。 |
財產關係 | 一、勞力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 二、勞力所得以外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 | 一、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 二、原有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 |
(三)約定分別財產制
比較項目 | 分別財產制(新制) | 分別財產制(舊制) |
所有權 | 各自所有。 | 同上。 |
管理權 | 各自管理。 | 原則各自管理,例外妻得將其財產管理權付與夫。 |
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 各自使用、收益及處分。 | 同上。 |
債務清償責任 | 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 依債務種類(結婚前、結婚後或日常家務代理代理所生債務)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 夫得請求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為相當之負擔。 |
三、新制中之「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之比較
比較項目 | 法定財產制 | 約定分別財產制 |
財產種類 |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 夫妻分別財產。 |
所有權 | 各自所有。 | 同上。 |
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 各自為之。 | 同上。 |
債務清償責任 |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 同上。 |
保全措施 |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 無。 |
報告義務 | 夫妻就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 無。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夫妻婚後財產剩餘部分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無。 |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 同上。 |
自由處分金 |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 無。 |
四、新法落實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規定
(一)明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換言之,家事勞動亦為家庭生活費用之內涵。
(二)完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增列保全及追加計算之規定,包括明定夫或妻惡意處分財產之價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追加計算,不足部分並得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使經濟弱勢一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獲得真正保障、家事勞動之價值得有公平合理之評價。
(三)增訂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以示對夫妻個人人格獨立之尊重。
五、新法重點提示
一、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二、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如未約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三、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應確認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範圍(例如嫁妝或婚前贈與行為)。不動產以登記之時點認定,動產則以取得(交付)之時點認定,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時,法律先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所有或妻所有時,例如家中電視機沒有發票或任何支出證明時,法律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又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息,應算入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之股票於婚後產生之紅利,納入婚後財產範圍)。另新法刪除有關法定財產制中「特有財產」(指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之規定,該等財產應依取得時間劃分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加以定性。
四、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別實益: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
五、法定財產制之管理權原由夫妻之一方擔任者,自新法公布施行後,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例如出租)及處分(例如變賣)。如有負債,亦各自負清償責任。
六、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能力負擔,包括家事勞動之負擔方式亦屬之。
七、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費用外,相互約定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於進行自由處分金之約定,建議以書面為之,約定內容儘量詳實,例如是否會因情事變更而減少數額、增加數額或預留彈性空間,俾免未來產生爭議。
八、如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有脫產之行為,將害及未來剩餘財產分配時,不論有償或無償行為,在一定要件下,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上開有償或無償行為,以保全剩餘財產分配。
九、夫妻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與婚姻貢獻無關者︵包括繼承、贈與及慰撫金︶為剩餘財產,應予平分。所謂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因此台商在大陸如另起爐灶,在台配偶為防止財產被淘空,可以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提前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以保障權利。
十、剩餘財產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但應追加計算前五年處分之婚後財產納入分配。惟此一部分法律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故新法公布施行後非馬上可以追加五年的處分財產。
十一、新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為一身專屬權︵舊法未規定,實務上及學者通說均認係普通財產權︶,換言之,依新法僅夫或妻有請求權,夫或妻之債權人或繼承人均無代位請求權,此點攸關交易安全,不可不慎。
十二、約定財產制部分:仍維持﹁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二種,夫妻可視個別需要自行選用。前者尚可選定全部財產之共有或僅以勞力所得部分︵即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勞力所得︶為共有,其餘財產仍適用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的特色是將財產所有權共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負債亦均共同為之,因此處分時,相對人︵夫妻以外之第三人︶應注意是否雙方均同意,未經同意之處分可能無效。
資料來源:ELLE、中華民國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