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不動產專門律師-林明忠 2023/06/21 10:27
部分內文:
如果政府真的鐵腕拆除,會牽動許多人的居住問題,所以違建拆或不拆都是一個兩難的抉擇。以台北市為例,時任台北市市長的陳水扁就曾經針對台北市的違建問題劃分了一個標準,對於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就存在的違建,列為「既存違建」,這些既存違建若是不影響公共安全,就拍照列管,列入政府的「緩拆」行列。
根據《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4條之規定,台北市的違建類型依存在時間劃分成「新違建」、「既存違建」與「舊有房屋」三類,這三類都是法律明定上的違建,但擁有「舊有房屋」的屋主依《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舊有房屋』其所有權人可申請認定合法建築物」,還有補救的機會,只要是在民國34年前興建之建物,現在可依法補交文件,若符合相關要件,有機會申請認定為合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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