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在法律上是沒有對於「凶宅」這兩個字有明確的解釋與規範,目前有提到的是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受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或是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其他重要事項內第五項: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基本上是根據這兩項去定義所謂的凶宅。
不過如果是在家中自然死亡,例如:猝死、病逝,這樣就不算是凶宅。
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受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
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5.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