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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屋主過世漏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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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屋主交屋後過世了 漏水算誰的?

原本購買二手屋,可以依照《 民法第365條》規定,買方發現漏水後,若能證明漏水情形為前屋主出售房屋時即已存在,六個月內通知賣方,只要還在交屋後五年內,可以請求賣方【物之瑕疵擔保】之義務請求賣方負擔。買方去爭取自己的權力。

但如果交屋後的原屋主就因故過世,如果這時候發生漏水時該怎麼辦? 是不是買方就沒辦法去伸張自己的權利了?

ANS: 這時候可以依《民法第1148條》,由原屋主的財產繼承人去負擔這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關於二手屋漏水相關問題可以點選另一篇「還有房仲跟你說漏水保固6個月,你還要再被騙多久?」,裡面有詳盡的解說。

 

民法第1148條
1.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2.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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