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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大致上分成6種,有「新違建」、「既存違建」、「舊有違建」、「程序瑕疵的違建」、「法律外的免拆違建」、「危害公共安全的違建」。
「新違建」:通常指的是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2.劃分時間點,實際取決於各縣市政府。
「既存違建」:指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舊有違建」:基於各縣市發展歷史而略有不同,一般來說泛指民國52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程序瑕疵的違建」:指的是建築物只是因為程序問題,建照尚未核發就開始施工,但是該建物的位置、高度、結構…等等,皆符合建築法令規定。程序違建可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成為合法的建物。
「法律外的免拆違建」:若違建情節輕微且影響較小,經主管機關判定可免拆者,例如:額外加裝鐵窗、天線、庭院中的假山水及女兒牆等。
「危害公共安全的違建」:此類違建沒有時間點的劃分,只要有被認定為危害大眾公共安全的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