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遏止預售屋哄抬炒作、落實實價登錄2.0,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俗稱「地政三法」的「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將實價登錄改為門牌、地號完整揭露,並納入預售屋外,也明令禁止預售屋買受人將預售紅單轉售予第三人,違者可處15萬至100萬元罰鍰。
根據三讀條文,未來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成交案件的門牌、地號均要完整揭露,並且溯及已揭露的案件,登錄資訊除涉及個資部份外,得提供查詢。
條文中也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而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也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另外,目前預售屋成交資訊是由代銷業者在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後30日內整批申報,三讀條文中也將申報時機提前到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後30日內,且必須逐案申報。
在罰責部份,三讀條文明定,違法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屆期仍未申報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若屆期還是未改正,得按次處罰,經2次未改正者,按次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是申報登錄價格不實,同樣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為遏止紅單炒作哄抬,三讀條文也明定,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若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數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條文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後,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且該張書面契據禁止轉售給第三人,違者可處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