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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知識【公寓頂樓加蓋拆不拆?】

關於《公寓頂樓加蓋》
 市面上有許多屬於頂樓加蓋的舊公寓案件,部分縣市政府會將老舊違建列為暫緩拆除,以台北市為例,目前新增加的頂樓違建幾乎是「即報即拆」(聽過航照圖這東西吧),如果是84年以前即存在的老舊違建,則是列入緩拆或免拆,導致很多房仲都會告訴你這是不會被拆的合法違建或萬年違建,但就法院實務上的見解,既然是違建就沒有所謂的合法性,僅僅是暫時被列為「緩拆」件而已。加上大樓、公寓頂樓平台屬於全體住戶所有,頂樓違建不論新舊,只要是有其他住戶不同意讓原使用者繼續使用,即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排除侵害,要求拆除違建。若頂樓違建另外被用於出租營利用途,全體住戶還可以依民法第818條等規定,要求均分共有利益返還(租金收入)。

  頂樓加蓋是違建物,在法律上是無法列入權狀坪數登記的,自然也就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就算是不同型式的口頭、合約、書面約定,在法律上也沒辦法當作向地政機關作登記所有權的依據,自然沒有任何權利保障,例如買頂樓送頂加,只是送你頂加的使用權而已,沒有所有權,自然不保證幾時會被拆。
各縣市之新違建或經舉報需拆除之違建,凡經舉報未自行拆除而由拆除大隊拆除,則產生之費用由違建人承擔。

根據《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4條之規定,台北市的違建類型依存在時間劃分成「新違建」、「既存違建」與「舊有房屋」三類,這三類都是法律明定上的違建,但擁有「舊有房屋」的屋主依《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舊有房屋』其所有權人可申請認定合法建築物」,還有補救的機會,只要是在民國34年前興建之建物,現在可依法補交文件,若符合相關要件,有機會申請認定為合法房屋。

房仲掛保證「既存違建不用怕」 他入住秒被鄰居告到拆

文/不動產專門律師-林明忠 2023/06/21 10:27
部分內文:

如果政府真的鐵腕拆除,會牽動許多人的居住問題,所以違建拆或不拆都是一個兩難的抉擇。以台北市為例,時任台北市市長的陳水扁就曾經針對台北市的違建問題劃分了一個標準,對於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就存在的違建,列為「既存違建」,這些既存違建若是不影響公共安全,就拍照列管,列入政府的「緩拆」行列。

根據《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4條之規定,台北市的違建類型依存在時間劃分成「新違建」、「既存違建」與「舊有房屋」三類,這三類都是法律明定上的違建,但擁有「舊有房屋」的屋主依《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舊有房屋』其所有權人可申請認定合法建築物」,還有補救的機會,只要是在民國34年前興建之建物,現在可依法補交文件,若符合相關要件,有機會申請認定為合法房屋。
資料來源:點我看文章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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